文章編輯:NII產業發展協進會

 

2019年10月15日下午,一場由 TWNIC 主辦,匯集了前通傳會主委詹婷怡律師、士林地方法院蔡志宏法官、刑事警察局電偵大隊莊明雄隊長、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余若凡律師、歐銻銻娛樂范立達董事長,以及衛星廣播電視同業公會陳依玫秘書長等明星級陣容同台的「網路盜版侵權防制對策座談會」,在座無虛席的會議室中開講。

 

專家們主要探討有關網路侵權事件在刑事與民事上的對策與問題,並透過實際案例與歷史統計數據凸顯出當今權利人所面對的問題困境,並討論是否有可能透過社群自治方式來解決問題。

 

司法可採刑事與民事途徑,鼓勵權利人提告

 

蔡志宏法官於討論中說明網路侵權事件司法途徑中,有關刑事與民事訴訟在制度面遇到的問題。其首先點出在刑事訴訟部分,因大部分的網路侵權案件伺服器在境外,無法找到犯罪行為人,而我國訴訟法明文規定要有特定人別資訊方能起訴,導致無法處理的問題。

 

即便如此,在沒有犯罪行為人情況下,蔡志宏法官提出或許可採刑事法中有關「沒收」的概念,亦即透過「沒收盜版網站的域名」來處理侵權。他舉出瑞典最高法院於2016年曾沒收一知名盜版網站PirateBay域名,並將該域名移轉給國家的案例,在該案例中,域名因具備顯著的價值而被法院認定為財產,故可執行沒收。

 

在台灣,或許法律亦可能允許執行類似的沒收行為,依國內刑法第四條第三項中有關沒收的規定,以及之前在士林地院做出判決的賭博網站案件中,法院將虛擬網路空間擴張解釋為場所的意見,或可進一步延伸到可排他使用特定域名。但是是否真能如此,蔡志宏鼓勵內容創作的合法權利人勇於提起維權訴訟,並負擔一些費用,讓台灣法院在審判獨立之下,有機會確定台灣司法對於網路內容侵權排除、防止訴訟的見解。

 

余若凡也提醒,網路侵權案件採刑事訴訟處理其實在台灣並不容易,因為必須真的要找到一個當地的伺服器或者人,才能夠做到。台灣也和大部分的國家一樣,多採民事為主,利用假處分、禁制令等方式來執行。她認為最困難部分是對侵權網站判定的比例原則,到底一個網站要盜版到甚麼程度,才可以下架而無爭議?她以澳洲為例,其賦予法官判定當網站主要目的是以盜版時,即可視為侵權並予以下架,不見非得整個網站都是盜版內容。國內尚未有相關作法,這也許是國內可以進一步思考的方向。

 

執法人力不足,跨部會需合作

 

從警方偵辦工作來看,莊明雄隊長表示,目前的挑戰在於熟悉網路運作的法官與警員人數有限,以及跨境案件處理不易。未來則可能因5G發展產生更嚴峻的挑戰,例如犯罪端更難以追查,跨境提供服務的狀況更多,資料更不容易取得,在跨境查緝方面也可能會需要透過更多的司法互助。余若凡也提到,司法互助所花時間真的非常久,實務上其實不大容易執行。 未來在網路侵權案件執法方面,未來會需要不同主管機關的跨部會合作,公私部門的合作,以及法官的強力支持等,這些都是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

 

刑事與民事懲罰過輕,權利人只求停損

 

范立達則透過數據說明有關國內處理著作權侵權的懲罰過輕,無法產生任何盜版侵權嚇阻之作用。在過去1年中,國內共計有29起網路侵權刑事訴訟歷史案件,徒刑最重是9個月,易科罰金以每個月3萬元計算,且3-6個月的判刑多以緩刑,處罰並不重,甚至連檢警法院投入資源都遠高罰款。范再以過去10年的著作權侵權民事共114件當中,高達106件的判賠金額低於30萬元來闡述處罰過輕的實況,這些賠償金甚至不足以負擔律師費。

 

權利人的另外一個嘗試是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協助,此為依據電信法有關ISP業者對於其所遞送的內容當有妨害治安者,可拒絕或停止其傳輸之規定,針對盜版網站施予如中斷傳遞訊務或停止解析該域名;但是實際運作卻不如預期。即便ISP業者設有專責部門負責相關工作,卻多以遵循電信法不得拒絕電信服務為由,強調依法行事。此外,ISP也可能面對客訴壓力而不敢阻斷任何的網站訊務。在ISP不積極協助的情況下,對權利人而言,只能夠靠提出刑事或民事途徑來處理侵權問題,但前者曠日費時,後者得不到太多賠償。

 

另也有權利人代表提到,智慧局曾推出跨境侵權案件的草案,但不到2週即遭網友反彈而不再繼續討論,爭論至今尚未解決。國內業者確實過往在打P2P的Kuro和ezPeer訴訟案件時產生很大的挫敗,包括訴訟程序冗長、成本巨大等。

 

針對網路侵權案件,陳依玫秘書長則講述親身經歷,其過去4年經手申告的若干跨境案件當中,法官曾因無法取得境外資料,以及在案件進入偵辦階段時證據已湮滅,又不採信交叉比對的證據等緣故,而無法有效處理跨境案件。她進一步表示,網際網路既然已是每個人生活的一部分,法律處理實體世界的做法,對於網路情境應當一視同仁。

 

陳依玫強調,業者期待的不是透過訴訟取得的賠償金,只是希望至少可透過如鎖IP位址或封網站等手段,快速讓這些盜版網站無法被消費者存取而達到停損,讓正版的業者可真正獲利,也才有機會讓台灣的OTT產業更壯大,否則台灣不會存在有內容產業,而只會有盜版產業。

 

即使如此,她以某一盜版平臺真實案例的追查經驗為例,在權利人發現後透過向該網站的雲端服務提供商通報封鎖該網站IP位址,但盜版平台立即換址後繼續營運,且持續透過在合法搜尋引擎上刊登大量廣告方式行銷;不只是更換IP位址,之後連域名都可更換,然後永無停止地營業。似乎當今也無有效解決方式?

 

以社群自治作為訴訟外的解決方式

 

詹婷怡律師除提醒網路行為本來就適用於既有法規,只是在網路情境方面因無案例可循,得調整後套用;最後並強調即便是社群自律方式,背後也應當有法律作為依據。

 

蔡志宏以日本電信產業成立的「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指引檢討協議會」,作為產業自治侵權處理機制的案例,該協議會建立一些指導文件,協助業者在合法範圍內,能迅速、適切處理權利侵害申訴事件。他也建議參考國際ICANN組織的 UDRP機制對於有爭議域名交由第三方的專家小組來協助判定域名所有權歸屬的作法,讓第三方來協助著作權侵權之判定,也降低ISP業者對違法下架或封網的擔憂。余若凡也提到類似觀點,表示法律有其極限,從社群自律方式來尋求治理方案,應為另外一個可行途徑。

 

莊明雄隊長亦認同日本成立自律組織的做法,執法單位其實對於封網站的處置也是得相當謹慎的,除非有完整的法律論述,否則也難以抵擋來自民間和民意代表的壓力。 最末詹婷怡總結,處理網路侵權議題時,不應忘記網際網路的本質、技術的運作、內容產生與傳輸的流程,以及司法管轄權等廣泛議題,並邀請各利害關係人共同的參與。在探討上也要同時能同時考量包括法律、域內域外的法律程序效率、社群管理、各種守則與規範,以及國際共通準則等,才有機會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案。

 

最末詹婷怡總結,處理網路侵權議題時,不應忘記網際網路的本質、技術的運作、內容產生與傳輸的流程,以及司法管轄權等廣泛議題,並邀請各利害關係人共同的參與。在探討上也要同時能同時考量包括法律、域內域外的法律程序效率、社群管理、各種守則與規範,以及國際共通準則等,才有機會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