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概要:

為向多方利害關係人說明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爭議處理機制草案」之內涵並徵詢其意見,TWNIC 於2019年12月6日下午 辦理本說明會,會中由 TWNIC 黃勝雄董事長針對機制草案內容的整體推動緣由及運作概要進行說明,並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余若凡律師就機制草案的重點內容進行說明。以下為該說明會之內容與討論重點紀要。

日期:2019年12月6日(五)14:30 – 16:00

地點: 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3樓第1會議室

議程:

時間 議程 主講者
14:00-14:30 與會來賓報到  
14:30-14:40 開場致詞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黃勝雄 董事長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14:40-15:10 網路著作權侵權爭議處理規範草案說明 余若凡 律師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15:10-15:40 參與爭議處理機制– 中介者與權利人觀點 揭朝華 執行長 (中嘉和網)
范立達 董事長(歐銻銻娛樂)
王吟文 法務總監 (TVBS)
15:40-16:10 現場Q&A  

QA紀要:

以下摘要現場與會來賓針對機制草案之提問,以及黃董事長與余律師之回應內容。

Q權利人若欲進入申訴處理程序,須支付18萬元之申訴處理費用,有可能造成權利人提起申訴之障礙,故希望瞭解該費用制定的標準與內涵。(發言者: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A 著作權爭議之內容往往相當複雜、困難,且專家小組所作出的決定將公開於網路,且未來參與案件的專家成員可能須至法院協助釐清案情,考量案件審查之難度與時間成本,也提高專家參與本申訴處理程序的誘因,粗估每1位專家的費用為5萬元,3位專家即是15萬;另外3萬則是受理申訴機構的相關行政處理及保險費用,此保險費主要是處理爭議的過程中可能造成參與專家以及執行限制特定網站存取結果ISP業者因此遭他人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故費用尚包含相關的責任保險成本。
Q 本草案第四條規定,關於著作權侵害爭議事件,權利人已盡相當努力,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就處理侵權內容進行溝通,仍無法解決雙方爭議者…。條文中所謂相當之努力,應達到何種程度,是否有客觀之標準得依循?(發言者: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A 黃董事長以APNIC的 IRT做法為例,說明ISP業者設置供權利人洽商的固定窗口(如mailbox),可定期發送郵件測試該信箱是否正常運作,以確保權利人與ISP業者間有暢通的對話管道。余律師則進一步說明,透過進入本申訴處理程序前,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先就侵權內容處理進行溝通,或許得適當地篩選案件,避免造成申訴案件過多此機制無法負荷的情況,此外慮及當事人無自行溝通之管道,本草案第四章尚有設置先行協調程序,由TWNIC通知雙方召開協調會議。
Q 其對此機制抱持正面以及肯定之態度,但由於本草案對於配合執行的ISP業者,其法律上之風險並無相關配套措施,針對此部分是否有適當之規劃?(發言者:遠傳電信) 
A 黃董事長說明,ISP業者若因遵循專家決定而封鎖、過濾或刪除侵權行為人(尚未經法院判決為違法)之言論,而導致將來涉訟而須負擔損害賠償,目前規劃由責任保險分散該風險,但依據目前接洽之情形,了解此部分我國似尚未有此種保險類型,故目前積極與保險事業洽商中。
Q 網路侵權的態樣並非單一ISP業者執行專家決定進行封鎖、過濾或刪除該侵權標的即為已足,消費者仍可能自其他ISP業者接觸到該侵權標的,故若僅零星業者執行,可能會造成遵循專家決定之ISP業者受到消費者投訴或是進而衍伸後續市場流失之問題。發言者進一步建議,可增加權利人提出申訴之要件,亦即權利人必須將所有與侵權事件相關之ISP業者皆列為相對人,TWNIC始得受理。(發言者:遠傳電信)
A 黃董事長說明當然希冀本規範受到全體ISP業者之認同與施行,以避免前述之不合理情況發生,但由於本機制的申訴成本是由權利人負擔,為尊重權利人之程序處分權,申訴之對象、範圍由權利人決定;惟若有ISP業者於程序一開始即拒絕,抑或是申訴決定產生後ISP業者不願意執行,這些不願意加入機制的業者未來也可能會有法律風險。黃董事長強調MANII欲建立的是一個可究責之機制,這邊談到的責任並非依據法律規定,更像是社會觀感、同業壓力…等。   余律師自另一個角度針對此問題進行補充,若權利人於申訴處理程序中出具承諾書,願意對參加本機制並且執行專家決定的ISP業者提供訴訟上的支持,對於涉訟的ISP業者而言或可進一步降低風險。至於是否規範中應將所有ISP業者都綁在一起,「所有ISP」如何定義其實也有困難,所以此部分會由權利人來決定到底有多少家ISP加入申訴案件時,其願意持續進行。此外,也希望透過建立透明化程序,將專家決定及理由公開於網站供公眾檢視,進而對無正當理由不加入機制的ISP業者形成社會壓力。
Q 本規範係於生效日。(發言者:遠傳電信)
A 說明會後將彙整各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為機制草案調整的依據;另外,機制的運作還有許多執行細節須完備,包括像是申請表單等各式文件的建立,以使整個申訴程序更加流暢、簡便以及標準化。此外,也尚須與相關單位與政府部門溝通有關本機制之運作,並擬定專家名單,這些都還需要時間,故草案不會馬上生效。
Q 理解此為自律機制而非法律,但考量機制建立目的係為國家文化產業所產生的問題及秩序的維護,事關重大,是否會有如通傳會、智慧局等政府機關的支持或認可?(發言者:中華電信)
A 黃董事長強調,本機制為產業自律,原則上ISP業者係經由一透明、由外部公正專家參與之程序得出決定後進而執行,執行上也較有彈性且不致被認為是公權力對人權侵害之疑慮。取得政府相關機關對此機制運作的認可或支持確實對機制的推動會有幫助,但絕對不會是「授權」機制運作。
Q 草案規定申訴之決定作成後,於符合情況下得終止執行專家決定、但卻未有執行之消滅,亦即於特定期限或條件成就,或當執行已無實益時,對於該網域之限制自動解除的設計。(發言者:中華電信)
A 會再針對關於執行之消滅事項於草案內進行補充。
Q 依據草案第28條規定,專家小組應於申訴處理程序開始後2個月內為申訴事件之決定。若申訴事件複雜或事證繁多者,得延長1月。但由於網路著作權侵害事件具有侵害內容擴散迅速之特性,得否縮短申訴程序,提高對於權利人之保障。(發言者:中天新聞)
A 時程之規劃乃基於參與專家對於申訴事件需進行完整的鑑定、分析,會耗費較多的時間。除此之外,由於現本機制剛剛起步,為取得各面向的利害關係人對於本機制之認同,會先採取比較嚴謹之程序,將來幾經磨合並取得共識後,再行調整出更快速、方便且友善的機制及程序。
Q 若著作之授權源自國外著作財產權人,權利人提起申訴後,專家判斷其授權之有效性、是否具有提起申訴之權能的是否會有難度?(發言者:OTT平臺從業人員)
A 本自律機制並非法院審判,所以或許不需採取如法院如此嚴格之標準。但權利人仍應提出充分之證據證明其確實有權提出此申訴。舉例而言,自外國取得權利仍會有相關文件,權利人若得提出相關文件、公證書即得認為其為權利人。此將交由專家個案判斷。